男子開車撞死人刑滿後又獲刑:爲躲賠償轉移拆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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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開車撞死人大叔刑滿後又獲刑:爲躲賠償他轉移了拆遷款)

男子開車撞死人刑滿後又獲刑:爲躲賠償轉移拆遷款

▲48歲的臧某受審時連稱“真是後悔到家了!” 房山法院供圖

駕車撞死人 獲刑1年被判賠償20萬

臧某家住房山竇店,小學文化,無業。1993年曾因盜竊被判7年有期徒刑,2013年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臧某於今年6月16日被羈押,7月1日被逮捕。

7月6日上午9點半,身材瘦弱的臧某被法警帶入法庭,被害人的女兒袁某作爲四個自訴人的代表與辯護人出庭應訴。

起訴書顯示,2013年4月14日,臧某駕車在108國道一路口與騎三輪車的袁老漢發生事故,入院十多天後,袁老漢經搶救無效死亡。臧某爲此服刑一年並被判賠袁老漢的家屬20萬餘元民事賠償金。

刑滿釋放後,臧某遲遲不履行賠償義務,明知袁某等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臧某仍用失聯和失蹤躲避袁老漢的家屬和執行庭法官的尋找,使案件執行陷入僵局。

今年上半年,通過朋友打聽,袁某瞭解到,臧某在2015年10月因家中拆遷,分得53萬餘元的補償款,但臧某依然拒不履行判決,並故意隱匿財產,拒不執行判決。掌握該情況後,袁某向公安機關提起控告,但公安機關不予受理,後袁某等人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追究藏某刑事責任,並責令其支付賠償款。

法院查賬戶 拆遷款入賬次日被轉移

房山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介紹,受理該案後,根據自訴人提供的線索,三次赴某銀行調閱賬戶信息及相關記錄,查明2015年10月14日,藏某在其個人銀行賬戶收到拆遷款人民幣53萬餘元的情況下,於2015年10月15日現支出13萬餘元,剩餘款項全部轉入其妹妹於當天開立的銀行賬戶內。

2017年6月16日,藏某因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書,被房山法院司法拘留15日,案件審理期間,藏某的家屬代其履行執行義務,交納20萬餘元案款。

昨日,此案在房山法院開庭審理,因臧某到案後對指控罪名無異議,並認罪悔罪,法官宣佈依法對此案適用簡易程序。

“我沒什麼可說的,錯了就是錯了,”在持續約40分鐘的庭審過程中,藏某對拒不執行判決的事實無異議,稱真誠認罪、悔罪,時不時用衣袖抹眼淚。

經過短暫休庭,10點20分,法官對此案當庭宣判,法院審理認爲,臧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行爲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臧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且在案件一審宣告判決前已委託家屬代其積極交納執行案款,確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寬處罰。

綜上,法院一審以拒不執行判決最判處臧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判決後,雙方均表示不上訴。

男子開車撞死人刑滿後又獲刑:爲躲賠償轉移拆遷款 第2張

▲臧某在法庭聽判。房山法院供圖

當事人講述肇事大叔臧某:用失聯和失蹤逃避賠償

回憶起事故發生的情形,臧某後悔不已。他回憶,案發當天他駕駛別人的車回家,經過某村附近時,袁老漢駕駛三輪車在其前方行駛。“跟了一會兒,我準備超車前行,我超車時正好他左轉進村,就撞上了。”臧某回憶,三輪車被撞後側翻,袁老漢受傷,他立即將老人擡上車送醫救治,十多天後聽說,袁老漢搶救無效去世。

隨後,臧某因交通肇事罪服刑一年,民事判決書顯示,其負主要責任,判決其支付多項賠償共20萬餘元,車主被判負連帶責任賠償12萬餘元。臧某說,刑滿釋放後,其到處借錢將原車主的12萬餘元還清,此時外借困難,手裏已沒有多餘錢款,明知袁某的家屬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官也正四處找他,臧某說他沒辦法,只能用失聯和失蹤逃避賠償。

2015年下旬,53萬餘元拆遷款打入他賬戶後,想着還欠着大量外債,就取出40萬還妹妹,13萬支付了其他借款。

“這些錢本來應該給他們(自訴人)的,我錯了就是錯了。”臧某說,袁老漢與其姥姥住在同一個村子,早知會出事,當時肯定不會超車,他爲此感到愧疚。

死者女兒袁某:對方“整個人都消失了”

參加庭審的袁老漢的女兒袁某回憶,父親去世時65歲,當時自己不在國內,聽說父親出車禍趕到醫院時,老人已昏迷不醒。搶救十多天後被宣佈死亡。

事發後,臧某從未出現,法院對民事判決宣判後,至今3年多過去,臧某仍遲遲不履行賠償義務。家人多次聯繫臧某併到其家中尋找協商,但均未找到臧某。

手機停機,也不住在家裏,整個人都消失了。”袁某說,通過與臧某同村的朋友透露,她瞭解到臧某家在兩年前分得拆遷款,這筆錢足以履行民事判決賠償,袁某等人和執行庭法官試圖對該筆錢強制執行,卻發現錢早已被轉移。

袁某說,她和家人曾到派出所舉報臧某隱匿財產不肯執行法院判決,但並未獲得受理。在律師的建議下,她和家人決定到法院提起自訴。

對法院判決的結果,袁某表示比較滿意,她說,開庭前,臧某的家屬已將賠償款全額履行。

法官說法自訴有利加大打擊“老賴”力度

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房山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於妍介紹,在司法實踐中,適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難點主要在於對其客觀要件的認定上存在一定的困難,由於其可操作性不是太強,實施起來存在諸多困難,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較難把握。

於妍說,很多案件移送到公安機關難以立案,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得不到履行,影響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動,且間接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

2015年7月20日,爲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確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依法執行,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於妍說,該司法解釋賦予了符合條件的申請執行人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申請執行人可以提起自訴的權利,確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依法執行,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自訴後更有利於加大對“老賴”的打擊力度,是對於法律尊嚴的維護,法院形象的樹立,解決長期困擾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執行難”問題,都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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