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發視頻傳播“飲料會吃死人”謠言 獲刑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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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發視頻稱飲料“吃死人”被判刑

男子發視頻傳播“飲料會吃死人”謠言 獲刑9個月

­法院認爲視頻中“要死人”等並非口頭禪 男子具有損害他人商品聲譽的故意

­2016年10月,江蘇淮安的駕校教練劉春林和兩位學員在購買“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飲料”後,發現椰果咬不動,便撈出椰果撕扯並稱“會吃死人”。這一幕被拍成視頻後在網絡上熱傳,警方隨後將劉春林等人抓獲。7月7日,此案在晉江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劉春林、鄧一川犯損害商品聲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男子拍攝飲料“吃死人”視頻被抓

­爲劉春林等人引來“牢獄之災”的是一段視頻,視頻中劉春林光着膀子,從“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飲料”的罐頭裏撈出一個椰果,擠幹水分後用雙手用力撕扯,並說“大家看看啊,拽都拽不動”,之後作出了“會吃死人的”發言。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0月8日晚,被告人劉春林、鄧一川夥同李靜(已作不起訴)在入住的江蘇省淮安市一招待所房間休息時,劉春林稱其曾看過內容爲“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飲料”中的椰果是塑膠製成的視頻,遂提議錄製有關“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飲料”產品的視頻並上傳至駕校學員微信羣。

­此後這段時長約1分52秒的視頻在互聯網上廣泛傳播,其中,該視頻被當地兩個公衆號轉載,閱讀量分別達到9847人次、6137人次。

­該視頻在互聯網的散佈損害了喜多多公司的商品聲譽,對該公司的生產經營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經福建省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飲料”未檢出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MP)等16種塑化劑,所檢總砷、鉛、苯甲酸等項目均合格。

­2016年10月31日,劉春林在江蘇盱眙縣馬壩鎮鵬程駕校被抓獲;同年11月19日,鄧一川向江蘇省盱眙縣公安局馬壩鎮派出所投案。

­法院稱“要死人”等並非口頭禪

­被告人劉春林的辯護人提出,視頻中的“要死人”、“能吃嗎”等都是劉春林的口頭禪,這只是對當時食品物理性狀的客觀評價。

­但判決書中指出,綜合錄製視頻的起因、對話的內容、具體的語境及日常生活經驗,可判斷劉春林等人在視頻中所表達的意思即“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飲料”的椰果系塑膠製成,存在質量問題,不能食用,其所使用的“這都能吃的啊”、“要死的”、“害人害己”、“吃死人”等用語,並非僅是被告人劉春林及辯護人所稱的口頭禪,也遠遠超出了對食品物理性狀的客觀評價。

­而基於微信作爲即時通訊軟件的特性及駕校學員微信羣的成員特點、成員人數,也並非親友關係、私密空間所能涵蓋。而且,經相關機構對“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飲料”進行檢驗,並未發現該產品含有塑化劑,根據在案證據,足以認定劉春林、鄧一川捏造並散佈虛僞事實、損害喜多多公司商品聲譽。

­因損害商品聲譽罪被判九個月

­此外,劉春林稱,錄製視頻純屬好奇,沒有損害喜多多公司商品聲譽的故意。

­對此說法,法院經查,劉春林等人在沒有進行覈實也沒有通過正常渠道向有關部門反映產品質量問題的情況下,錄製內容直接指向“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飲料”中的椰果是塑料製成、不能食用的視頻,並將視頻上傳網絡,對於涉案視頻會被進一步傳播、會對喜多多公司產品造成負面影響理應有所認識。在視頻無法撤回的情況下,被告人劉春林等人也沒有制止他人轉發視頻或採取措施防止視頻進一步傳播。

­法院認爲,被告人劉春林、鄧一川主觀上具有損害他人商品聲譽的故意,客觀上結夥捏造並利用互聯網散佈虛僞事實,損害他人商品聲譽,情節嚴重,其二人的行爲均已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劉春林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劉春林、鄧一川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被告人劉春林、鄧一川犯損害商品聲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7月7日下午,劉春林的代理律師鄧慶高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宣判後,劉春林當庭表示量刑過重,保留上訴意見

­文/本報記者 黃筱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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