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车撞死人刑满后又获刑:为躲赔偿转移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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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开车撞死人大叔刑满后又获刑:为躲赔偿他转移了拆迁款)

男子开车撞死人刑满后又获刑:为躲赔偿转移拆迁款

▲48岁的臧某受审时连称“真是后悔到家了!” 房山法院供图

驾车撞死人 获刑1年被判赔偿20万

臧某家住房山窦店,小学文化,无业。1993年曾因盗窃被判7年有期徒刑,2013年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臧某于今年6月16日被羁押,7月1日被逮捕。

7月6日上午9点半,身材瘦弱的臧某被法警带入法庭,被害人的女儿袁某作为四个自诉人的代表与辩护人出庭应诉。

起诉书显示,2013年4月14日,臧某驾车在108国道一路口与骑三轮车的袁老汉发生事故,入院十多天后,袁老汉经抢救无效死亡。臧某为此服刑一年并被判赔袁老汉的家属20万余元民事赔偿金。

刑满释放后,臧某迟迟不履行赔偿义务,明知袁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臧某仍用失联和失踪躲避袁老汉的家属和执行庭法官的寻找,使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今年上半年,通过朋友打听,袁某了解到,臧某在2015年10月因家中拆迁,分得53万余元的补偿款,但臧某依然拒不履行判决,并故意隐匿财产,拒不执行判决。掌握该情况后,袁某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后袁某等人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藏某刑事责任,并责令其支付赔偿款。

法院查账户 拆迁款入账次日被转移

房山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介绍,受理该案后,根据自诉人提供的线索,三次赴某银行调阅账户信息及相关记录,查明2015年10月14日,藏某在其个人银行账户收到拆迁款人民币53万余元的情况下,于2015年10月15日现支出13万余元,剩余款项全部转入其妹妹于当天开立的银行账户内。

2017年6月16日,藏某因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房山法院司法拘留15日,案件审理期间,藏某的家属代其履行执行义务,交纳20万余元案款。

昨日,此案在房山法院开庭审理,因臧某到案后对指控罪名无异议,并认罪悔罪,法官宣布依法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

“我没什么可说的,错了就是错了,”在持续约40分钟的庭审过程中,藏某对拒不执行判决的事实无异议,称真诚认罪、悔罪,时不时用衣袖抹眼泪。

经过短暂休庭,10点20分,法官对此案当庭宣判,法院审理认为,臧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臧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在案件一审宣告判决前已委托家属代其积极交纳执行案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宽处罚。

综上,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最判处臧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判决后,双方均表示不上诉。

男子开车撞死人刑满后又获刑:为躲赔偿转移拆迁款 第2张

▲臧某在法庭听判。房山法院供图

当事人讲述肇事大叔臧某:用失联和失踪逃避赔偿

回忆起事故发生的情形,臧某后悔不已。他回忆,案发当天他驾驶别人的车回家,经过某村附近时,袁老汉驾驶三轮车在其前方行驶。“跟了一会儿,我准备超车前行,我超车时正好他左转进村,就撞上了。”臧某回忆,三轮车被撞后侧翻,袁老汉受伤,他立即将老人抬上车送医救治,十多天后听说,袁老汉抢救无效去世。

随后,臧某因交通肇事罪服刑一年,民事判决书显示,其负主要责任,判决其支付多项赔偿共20万余元,车主被判负连带责任赔偿12万余元。臧某说,刑满释放后,其到处借钱将原车主的12万余元还清,此时外借困难,手里已没有多余钱款,明知袁某的家属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官也正四处找他,臧某说他没办法,只能用失联和失踪逃避赔偿。

2015年下旬,53万余元拆迁款打入他账户后,想着还欠着大量外债,就取出40万还妹妹,13万支付了其他借款。

“这些钱本来应该给他们(自诉人)的,我错了就是错了。”臧某说,袁老汉与其姥姥住在同一个村子,早知会出事,当时肯定不会超车,他为此感到愧疚。

死者女儿袁某:对方“整个人都消失了”

参加庭审的袁老汉的女儿袁某回忆,父亲去世时65岁,当时自己不在国内,听说父亲出车祸赶到医院时,老人已昏迷不醒。抢救十多天后被宣布死亡。

事发后,臧某从未出现,法院对民事判决宣判后,至今3年多过去,臧某仍迟迟不履行赔偿义务。家人多次联系臧某并到其家中寻找协商,但均未找到臧某。

手机停机,也不住在家里,整个人都消失了。”袁某说,通过与臧某同村的朋友透露,她了解到臧某家在两年前分得拆迁款,这笔钱足以履行民事判决赔偿,袁某等人和执行庭法官试图对该笔钱强制执行,却发现钱早已被转移。

袁某说,她和家人曾到派出所举报臧某隐匿财产不肯执行法院判决,但并未获得受理。在律师的建议下,她和家人决定到法院提起自诉。

对法院判决的结果,袁某表示比较满意,她说,开庭前,臧某的家属已将赔偿款全额履行。

法官说法自诉有利加大打击“老赖”力度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房山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于妍介绍,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难点主要在于对其客观要件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困难,由于其可操作性不是太强,实施起来存在诸多困难,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

于妍说,很多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难以立案,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得不到履行,影响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且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2015年7月20日,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于妍说,该司法解释赋予了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自诉的权利,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自诉后更有利于加大对“老赖”的打击力度,是对于法律尊严的维护,法院形象的树立,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都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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