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掉入沒有井蓋的管道中受傷 管道管理方擔責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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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元旦當晚,東莞的許先生穿過公路與人行道中間的綠化帶時,掉入了一個沒有井蓋的管道中,以致身上多處受傷。治療結束後,許先生多次要求管道的管理方中國電信公司、中國電信東莞分公司等做出賠付,但對方均以種種理由予以拒絕。無奈之下,許先生將電信公司告上法院,請求判決對方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近1.5萬元。昨日記者從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經審理後認爲,電信公司在此案中應承擔八成責任,最終判決電信公司向許先生賠償近6000元。

市民掉入沒有井蓋的管道中受傷 管道管理方擔責八成

­市民掉入管道受傷

­今年1月1日晚7時許,許先生和妻子帶着兩個子女到大屏障森林公園玩耍,本來是高興的事,但沒想到卻出了意外。好不容易出門遊玩,許先生的兩個子女玩得不亦樂乎,一下子跑遠了,許先生見狀忙在後面追趕。因爲人行道上的行人較多,許先生想從公路和人行道中間的綠化帶中進行趕超,卻一腳踩空,掉入了一個沒有井蓋、沒有任何安全警示標示的管道里。

­許先生隨後被路人救起,他的朋友也趕到現場將他送到東莞三局醫院進行救治。許先生說,他當天在醫院拍片發現骨折,但沒有在意,自行回家了。

­第二天,許先生仍疼痛難耐,便又重新入院治療,並且向醫院請假到東莞市公安局田心派出所進行報警,1月9日他拿到了報警回執。

­許先生向法院起訴稱,電信公司的施工管道在公路與人行道之間,既沒有按照規定安裝蓋子,又沒有設置任何安全警示標誌,以致其掉入管道中受傷。

­被告:原告未能證明掉入案涉施工管道受傷

­庭審中,雖然電信公司確認許先生所主張的案涉管道是中國電信東莞塘廈分公司管理的管道,並且在2017年1月份巡查時發現該管道沒有井蓋,但電信公司辯稱,許先生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其系掉入管道中受傷。

­同時,電信公司提出,即使許先生確屬掉入公司所屬的施工管道受傷,許先生對事故的發生同樣存在過錯。

­電信公司認爲,案涉施工管道位於綠化樹叢中,並非位於人行道中,許先生從綠化帶中強行通過,更應注意有無障礙物和其他危險狀況。“因此,原告自身過錯是相當明顯的,應相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法院:被告負有妥善管理義務

­法院審理查明,許先生的主張有證人證言及報警回執、住院證明等證實,且結合電信公司巡查時發現所涉管道沒有井蓋的事實,法院認爲許先生的舉證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採信,故認定許先生的確是掉入電信公司管理的沒有井蓋、沒有安全警示標示的管井道中導致受傷。

­至於雙方在此次事故中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法院認爲,電信公司作爲案涉管道的管理人,負有對管道妥善管理的義務,但其在管道井蓋丟失的情況下,未及時安裝井蓋,也未在管道周圍設置警示標示等安全保障措施,致使本案事故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

­而案涉管道位於公路與人行道之間的綠化帶中,許先生爲了追趕在前的子女而借道綠化帶,許先生作爲成年人,應對該綠化帶的環境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但存在一定疏忽,對事故的發生應承擔次要責任。

­綜合考慮各方在本次事故中的過錯程度和責任的劃分,法院酌定電信公司承擔80%的責任,許先生承擔20%的責任。

­最終,法院根據各方數據覈算,認定許先生所受損失爲7404.11元,判決電信公司賠償許先生各項損失共計5923.29元。(記者 龍成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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