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麪館殺人案開庭時間12月15日 最新消息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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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記者從武漢砍頭案中涉嫌砍殺麪店老闆的胡某的辯護律師於秋處瞭解到,該案將於12月15日,也就是本週五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今年7月,針對胡某的精神狀況鑑定意見已經出具,胡某精神發育遲滯伴精神障礙,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武漢麪館殺人案開庭時間12月15日 最新消息判決

疑因口角糾紛當事人將麪店老闆砍死

2017年2月18日,武漢市武昌火車站附近發生一起刑事案件。

據此前披露的消息,胡某疑似因面錢差價而與店主姚某發生糾紛,隨後持菜刀將姚某的頭砍下。之後胡某當場被警方擋獲。

據當時目擊者說,警察在現場問胡某:“你知不知道你殺人了,爲麼事要殺人?”胡某並無什麼表情,只是說:“他掐我。

武漢麪館殺人案開庭時間12月15日 最新消息判決 第2張
嫌疑人 資料圖

之後,根據武漢警方官方通報:2月18日中午12時25分,犯罪嫌疑人胡某(男,22歲)因口角糾紛,持麪館菜刀在武昌區武南一村71號一面館門口,將麪館業主姚某砍死。民警快速出警,現場將犯罪嫌疑人抓獲,目前案件正在審查中。

今年7月,於秋接受採訪時表示,案件由武昌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並已移送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12月14日,於秋接受封面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根據他此前與胡某的見面情況來看,胡某目前狀況比較穩定,相關案件細節將在庭審後公佈。

砍人者鑑定爲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此前,針對胡某的精神鑑定意見已由鑑定機構出具。

根據該鑑定結果,胡某韋氏成人智能測試IQ爲69(輕度智能低下),頭顱平掃未見異常,腦電圖正常,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量表評分爲25(部分責任能力),精神病人辨認能力及控制能力量表評定爲38分(部分喪失)。根據“中國精神疾病診斷與分類系統第三版”,被鑑定人屬於“輕度精神發育遲滯”標準,伴有精神病性症狀。

司法鑑定意見顯示:被鑑定人作案存在一定現實動機,未喪失對作案行爲的實質性辨認能力,但作案過程符合輕度精神發育遲滯的起因簡單、缺乏預謀、不擇場所、單獨作案、當場抓獲等特點,對自己當時作案行爲的控制能力削弱,但未完全喪失。被鑑定人基本喪失自我保護能力但不是在幻覺或妄想影響下作案。根據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被鑑定人應爲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專家:監護人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四川明炬律師事務所律師稅浴洋說,針對胡某可能面臨的刑事追責程度,核心在於案發時他到底有沒有“發病”以及“發病程度”。他認爲,胡某的犯案手段,比如對同一位置連續砍殺和犯罪後的表現,符合一個精神病人的行爲模式,他很有可能是當時受到刺激後引發了精神病發作。根據精神鑑定意見書,胡某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這應該會成爲減輕判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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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認爲,胡某的監護人即他的父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朱巍表示,在《精神衛生法》實施之後,精神病治療秉承自願原則,但是畢竟患有此類疾病的人具有潛在的危險性,那麼監護人應當承擔監護、訓誡和保護等一系列責任,在涉及社會行爲時,監護人更應盡到監護責任。《刑法》中更是明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胡某在家鄉發生傷人事故後,其父母還單獨讓其打工,這沒有盡到責任,應該通過從重判罰起到警醒作用,提醒精神病病患的監護人切實履行監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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