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困電梯踹壞門是否犯罪?免予刑事處罰被判犯尋釁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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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晚酒後回家乘電梯時被困,男子郭某不聽從物業公司人員讓其等待救援的勸告,將電梯踹壞,後被民警抓獲並當庭受審,其是否構成犯罪引發爭論。海淀法院日前作出判決,認定郭某犯尋釁滋事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去年7月5日晚,郭某與他人在外喝酒後回家。23時45分,他乘坐電梯到其所住樓層(6層),電梯門開了,他卻低頭未動,並沒走出電梯。電梯未得到操作指令,便自動歸位於一層待機。這時,郭某發現電梯門關着,按了電梯內的報警鍵。物業安保部趙某通過電梯對講機,讓他按G層找值班保安幫助重新刷卡,但他未理睬。23時46分郭某開始踹門,踹了幾下後,見門未開,又兩手扶着轎廂內的扶杆,右腳高擡起,對準轎廂門用力踹了多下。23時49分,他打電話給妻子求救。
趙某發現郭某踹門,就用對講機勸他不要踹,並告知其物業方面已開始救援。但郭某仍繼續踹電梯門,致電梯多處損壞。經鑑定,被損壞的電梯維修價格爲七千餘元。零時14分,電梯維修人員強行打開門將郭某救出。之後民警將郭某抓獲。案發後,家屬代其賠償了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被害單位對其行爲表示諒解。
對於郭某酒後被困電梯、腳踹電梯的行爲,一種觀點認爲,其酒後無故滋事,爲發泄不滿情緒,任意毀損公共財物,損失嚴重,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另一種觀點認爲,郭某的行爲構成緊急避險。其被困電梯長達20分鐘,之所以踹電梯是一種自救行爲。案發時電梯被踹壞屬民事侵權行爲,且造成經濟損失未超過1萬元,故該行爲既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亦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第三種觀點則認爲,郭某酒後回家被困電梯,在給家屬撥打電話說明情況及按急救鍵後,物業人員已告知其已開始採取救援措施,其未安靜等待救援,而是氣急敗壞踢踹電梯門,致電梯損壞,雖系事出有因,而非無事生非,但其行爲仍構成尋釁滋事罪。
法官釋判
爲何判尋釁滋事罪?
“這顯然不屬於通常意義上的尋釁滋事。”海淀法院法官汪冬泉稱,刑法理論的通說認爲,尋釁滋事罪的成立要求行爲人尋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等“流氓動機”。而郭某的行爲不屬於“流氓行爲”:案發時間爲午夜,踢踹電梯的行爲未影響到其他業主;郭某是在尋求他救後,腳踹電梯,據其供述是因電梯之前老出故障,有時踹一下電梯會恢復正常,故其主觀上缺乏尋求刺激的動機;另外電梯自身出現故障,誘發郭某腳踹電梯。因此,郭某的行爲不屬於通常意義上的尋釁滋事。
郭某的行爲也不屬於緊急避險。緊急避險通過損害一種法益從而來保護另一種法益,其成立條件較正當防衛更爲嚴格。案發時郭某已採取一些自救措施,包括給家人撥打電話尋求幫助、按了電梯急救鍵,並且家人及物業人員已給予迴應,讓其耐心等待。同時,物業方面也立即採取了救援措施。腳踹電梯並非一種正確的自救措施。
汪冬泉法官認爲,郭某腳踹電梯雖“事出有因”,但仍構成尋釁滋事罪,屬於犯罪情節輕微。電梯出現故障,從表面上給了郭某腳踹電梯的理由。但醉酒明顯不能作爲免責的條件,電梯出現故障亦不足以讓郭某的行爲即具有了正當性。當時電梯並不是完全與外界隔離、切斷聯繫的密閉空間,郭某不聽從物業工作人員建議,在物業方已啓動救援措施後,仍繼續爲發泄不滿情緒踢踹電梯門,已超出了正當、合理、有效的自救行爲的範疇,導致電梯受到嚴重損失,其“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 的行爲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
不過,郭某的犯罪情節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考慮郭某案發時處於午夜,一人被困電梯的確讓人感到害怕。其腳踹電梯,在某種程度上可以理解。且到案後及在庭審過程中,郭某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加之其系初犯、偶犯,已賠償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並獲得諒解。依據《刑法》第三十七條“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中“犯罪情節輕微,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法院最終判處郭某犯尋釁滋事罪,免予刑事處罰。(記者 林靖)
原標題:男子被困電梯踹壞門 免予刑事處罰被判犯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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