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將病重女兒拋入水庫致溺亡 因誤認“無心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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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歲的女兒患有再生障礙性貧血症,但打工家庭無力醫治。在花光所有積蓄後,無奈的父親將病重的女兒拋入水庫,導致溺亡。昨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宣判,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朱友志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事由:父親誤以爲女兒已死
經法院審理查明,今年32歲在中山市打工的貴州籍男子朱友志,2010年8月初,因其女兒朱某(2005年11月出生)患再生障礙性貧血等疾病,先後送往中山市多家醫院救治,因病重無力承擔醫療費用,於同年8月底出院並帶朱某回到中山市三鄉鎮平南村其出租屋。同年9月12日,因朱某的病情非常嚴重,朱友志不想讓女兒死在出租屋,遂駕駛電動自行車揹着女兒離開出租屋。
當日上午9時許,朱友志行至中山市南朗鎮翠山公路逸仙水庫橋時,發現女兒沒有了呼吸、心跳、胸口冰涼,誤認爲女兒已死亡,遂將女兒拋進水庫後離開現場,被途經現場的羣衆發現上述情況後隨即報警,公安人員趕至現場將朱某打撈上來,確認朱某已死亡。
同年9月28日,朱友志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其將女兒拋進水庫的事實。經法醫鑑定,朱某屬於溺水死亡。
審理: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朱友志的行爲是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該案此前開庭時,檢察官指控的罪名是故意殺人,稱朱的主觀狀態是間接故意,在不完全確定女兒是否死亡的情況下將其拋入水庫,屬於放任女兒死亡。朱友志沒有提出任何反對意見,開庭時給檢察官鞠了一大躬,以表感謝,因爲檢察院對其沒有批捕,並多次幫助這個貧困家庭。
法院認爲,根據本案的證據,朱友志一直供述其將女兒朱某拋入水庫前認爲朱某已經死亡,基於確有某些病人在病重之時的生命體徵極其微弱較難辨別的情況,本案證據尚不能充分證明朱友志具有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
法院同時又認爲,朱友志作爲其年幼病重女兒朱某的監護人,對朱某死亡的判斷應極其小心謹慎,但其僅自行進行簡單檢查之後就自認爲朱某已經死亡並將女兒扔進水庫,其疏忽大意的行爲導致了女兒死亡後果的發生,其行爲應認定爲過失致人死亡罪。
宣判:有自首情節判其緩刑
法院稱,朱友志的犯罪行爲屬於刑法規定的“過失致人死亡犯罪情節較輕”情形,應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因爲被害人朱某患有再生障礙性貧血等嚴重疾病,被告人朱友志爲救治被害人已四處求醫,在難以再繼續擔負鉅額的醫療費用後才中止治療,被告人朱友志已爲救治被害人盡到了一定的責任,且在案發前,被害人的疾病已達到非常嚴重的程度。
本案審判法官認爲,被告人朱友志的犯罪行爲屬於過失致人死亡的情節較輕情況,考慮到被告人朱友志有自首情節和悔罪表現,人身危險性不大,且喪女之痛給其本人和家庭也帶來巨大的悲痛,對被告人判處監禁刑無疑使被告人的家庭遭受雙重打擊。依法判處被告人朱友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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