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四年疑女兒非親生 妻子拒做親子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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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先生與莫女士夫婦倆相差29歲,婚後生有一女,四年後謝先生突然發現夫妻均爲B型血而女兒是A型血,但莫女士拒做親子鑑定。近日,一中院終審依據《婚姻法解釋(三)》推定女兒非謝先生親生,准許二人離婚。

結婚四年疑女兒非親生 妻子拒做親子鑑定

結婚四年疑女兒非親生

1949年出生的謝先生與1978年出生的莫女士於2006年結婚。謝先生稱,因爲自己曾經離過婚並育有一子,因此婚前兩人交友時就告訴過莫女士他不結婚也不要孩子,如果不同意可友好分手,但是後來鑑於女方懷孕後堅決不肯人工流產,二人這才結了婚。

2007年4月27日,莫女士生下女兒美美(化名),但是直到2010年8月17日,謝先生才意外地發現美美並非親生,於是起訴要求離婚並要求女方立即搬走,一次性返還女兒撫養費等6萬元。

對此,莫女生稱丈夫一直就知情,但由於各種原因還是在這種默認的狀態下共同撫養了將近4年。現在孩子將近四歲,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堅決不同意離婚。

一審法院審理中,男方曾申請進行親子鑑定,而根據法庭查明的事實,夫妻二人均爲B型血而美美爲A型血,而如果父母均爲B型血,所生育的子女不可能是A型血,在法院進行充分釋明後,女方依然不同意做親子鑑定,一審法院運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依法推定美美不是謝先生親生之女。

依照法條法院判離婚

一審宣判後,莫女士提出上訴。近日,一中院經審理認爲,鑑於女方的行爲嚴重傷害了男方的感情,現男方起訴要求離婚有合法依據,同時鑑於並非親生之女,故在離婚後美美由莫女士撫養且撫養費亦應由她自行負擔。

最終,法院終審維持一審結果,准許二人離婚,返還謝先生子女撫養費等各項費用共計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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