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孕夫妻離婚 “冷凍胚胎”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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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東港區法院近日調解一起案例,由於男方不同意,離婚後女方想移植冷凍胚胎的想法未能實現。

不孕夫妻離婚 “冷凍胚胎”歸誰

大齡不孕夫妻

嘗試試管嬰兒

張某和代某都是大齡青年,於2009年相識三個月後便在雙方父母的要求下登記結婚。由於雙方的家庭條件都不是很優越,代某又沒有正式工作,日子過得挺緊巴,但兩人都是能吃苦的人,婚後生活過得也算甜蜜。

可是,張某婚後發現身體一向很好的妻子時常吃藥,非常奇怪。難道妻子有什麼病?經詢問才得知妻子生育有困難。這個消息對張某來說不啻於是個晴天霹靂。小兩口決定採用“試管嬰兒”技術。

據瞭解,採用“試管嬰兒”技術時,由於促排卵藥物的作用,每次可以採集到8到15個卵子,那些老化或者不成熟的卵子,首先被篩除。剩下的卵子在體外受精後,被培養成多個胚胎,只有極少數被選入“宮”,其餘胚胎則被置入零下196℃的液氮中冷凍保存。在此期間,胚胎停止發育,一旦患者懷孕失敗,它們則可能被“喚醒”再次進行移植。

求子過程中

夫妻卻離婚

經過前期複雜的準備工作,代某終於在2011年年底做了胚胎移植手術,夫妻雙方與生殖中心達成協議同意對剩餘的胚胎進行冷凍。首次植入胚胎之後,代某出現了較大的排異反應,儘管實施了注射黃體酮等保胎手段,還是以失敗告終,最後只能啓用冷凍中的備用胚胎,進行第二次嘗試。

可是,就在她爲第二次移植做準備的時候,丈夫張某以性格不合致使感情破裂爲由向日照市東港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今年3月份,經調解無效,雙方在法院主持下調解離婚,張某自願給付被告6萬元作爲補償。

冷凍胚胎歸屬

遭遇法律空白

本案至此劃上了句號。但是裁判生效後,代某多次向法官表達自己的心聲:“我還想移植,我還想做個媽媽。”那麼,冷凍胚胎應當如何處理?代某離婚後是否有權自行對冷凍胚胎進行移植以圓自己的“母親夢”?

依據代某和張某與某生殖中心的協議,如果沒有原夫妻雙方的共同簽字,移植手術將不能進行。

這是依據協議內容對冷凍胚胎的處理方式,我國法律並沒有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共同決定的冷凍胚胎“所有權”歸屬進行規定。

主審法官認爲,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生育權是我國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只有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共同行使這一權利,生育權纔可得以實現。

夫妻雙方雖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作出形成冷凍胚胎的決定,但若雙方離婚,在夫妻雙方未達成“合意”的情況下,一方無權決定其移植,處置冷凍胚胎的問題應該在充分徵求配子提供者雙方意願的基礎上進行解決。

本案中,張某不同意簽字,代某移植冷凍胚胎的想法未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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